当前位置: 注册公司百科 >
关于个体工商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的变更问题?
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申请变更的事项、作出变更的决定(决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食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得变更经营场所和负责人事项)”。
变更经营场所可视为按重新设立受理。
相关资讯
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外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条件及材料
- 上海公司实收资本变更费用_时间_需要的材料
- 一人有限公司变更股东股东决定范本参考
- 室内设计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哪些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 哪些人可以使用网络发票呀?
- 申请印制发票指南
- 申请设立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文件
- 打到公司个人账号的款能开普通发票吗?
- 如何注册上海医疗器械公司
最新资讯文章
- 上海工资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投资收益型(分红个税)税务筹划方案
- 企业利润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贸易采购型(企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劳务收入型(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 上海科技研发型(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
- 注册上海合伙企业,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 上海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财政税收返还扶持40%-50%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 上海个人独资企业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