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收取的一切价外用。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金、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人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以及同时符合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和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条件的代垫运费。
(二)销售额以民市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市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三)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税劳务,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
(四)一般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含税销售额/(l+税)
(五)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井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税务机关可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格确定;
3. 按组成计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
如果该货物是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还加上消税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的货物,其成本利润率见本书“消费税”部分。
(六)对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人销售额,但对逾期末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人销售额,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
(七)对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不得冲减销售额。
(八)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但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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