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专用发票的主要内容有:
1.购货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
2.销售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纳税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
3.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税、税额;
4.开票日期、收款签名及开票单位盖章等。
专用发票“单价”栏,必须填写不含税单价。一般纳税人如果采用售额和增值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其不含单价为:
不含税单价=含税单价/(1+税)
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计算税额的,不含税单价为:
不含单价=含税单价/(1+征收)
专用发票“金”栏的数字为:
金额栏数字=不含单价X数量
专用发票的“税率”栏,应填写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税”栏的数字应按“金额”栏数字和“税”相乘计算填写:
=金额X税率
为了既有利于加强专用发票管理,又不影响小规模企业的销售,对会计核算不健全,但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采取临时措施,即经县(市)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其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由所在地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应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6%;“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即按销售额依照6%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迸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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