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不动产除外)和进口货物的行为都应征收增值税,并对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也应征收增值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是指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方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其他增值税征收范围: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
2.银行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4.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售集邮商品;
5.邮政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和个发行报刊;
6.单独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
7.缝纫业务;
8.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发生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
9.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设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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