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办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知
1. 一般纳税人自批准之日起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为6个月。 2. 辅导期内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额为千元版,每次领购不得超过25份。
3. 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预缴增值税。
4.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商业企业,或者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非商业企业,且财务核算健全的,原则上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比重在50%以上的。
5. 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批核准,可开具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6. 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7、对新办企业,一般要待正式营业满半年后方可申请认定,税务部门根据其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的情况,再确定其是否作为一般纳税人。对一些投资规模较大、预计销售额比较大、财务力量比较强、单独设置财务会计部门的新办企业,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
二、新办一般纳税人需具备条件:
1. 法人代表需上海市户口,如非上海市户口则需要2个上海市户籍人员作为公司税务担保(部分区没有此项规定)。
2. 公司应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做到商住分离,并提供该办公场所的租赁协议复印件及房产证复印件。
3. 需提供公司财务人员上岗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4. 需提供公司进销合同。
5. 需配合税务专管员做好约谈和踏户工作。
三、申办材料
1、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帐号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初审,不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将材料退回纳税人;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3、纳税人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连同有关证件、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四、说明
1、上海部分区及开发区对于公司法人为非上海户口而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公司法人在上海有房产或公司注册资金在500万以上可申请一般纳税人,也有部分区政策规定,法人非上海人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
2、上海部分区及开发区对于办公场地为非注册所在区而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在办公所在区开设分公司后可申请一般纳税人。
3、上海大部分开发区在公司注册好以后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
4、对于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不同开发区有不同的政策,有的开发区规定3个月,有的规定是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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